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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先签后签”快递恶习 成网购维权“绊脚石”

http://www.newdu.com 2017-11-23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

    案例一:
    近日,消费者周小姐在网购中碰到了些烦心事,而烦恼的源头则来自于网购中的发货与送货。
    今年11月份期间,家住上海市的周小姐家正值新房装修,此前周小姐在宜家家居看中了一款方形十五格实木书架,无奈书架的售价超出了其心理价位,故周小姐迟迟未有出手购买。11月7日,一次偶然的网上浏览,周小姐在一家C2C电子商务网站中发现了之前心慕的那款实木书架,而卖家在网店内的开价也仅为118元,还能打包邮费。
    如获至宝的周小姐当即拍买下了该款书架。11月9日,周小姐签收到了快递送来的货物,然而在随后的拼装中,周小姐却发现该款书架并非自己当初拍下的“方形”架,而是一款梯形的十五格实木书架。在与店铺老板联系后,才得知是发错了件,对方卖家表示可以为周小姐重新发送新书架。不过,需要周小姐先将错发的梯形书架重新包装好快递回江苏省徐州市(卖家发货地址),以便不影响物品的二次销售。
    次日,周小姐依约将已经包好的书架重新快递回卖家处,然而,到了11月14日,距离快件发出已经多日,周小姐却始终未得到卖家方面的半点回应。焦急的周小姐再次与该卖家联系,却被回复快件虽已到了徐州,却发生件体的包装泄露,卖家表示快件包装盒的两头在送到后都已开裂。内部的很多材料已经散失,完全影响了产品的二次销售,故未将货物予以签收。
    由于回寄的物品已造成损坏,该卖家也迟迟没有将周小姐所要的15格书架寄出,既不同意退货,也没有意思重新发出新的货物。卖家僵持的原因是,如果为周小姐发出新货,则原先退回的损坏品便造成了店铺的损失;如果为周小姐履行退货,则自己一分没赚,不但损失了来回的邮费,还包括退回的损坏商品。
    而消费者周小姐则认为,当初错发货物的责任在卖家,自己在寄回退件时已用封条将商品的包装盒仔细包裹,商品最终送达后出现泄漏应该归咎责任于快递公司,而自己完全是无辜的,没有义务和必要来因此承担卖家的经济损失。
    案例二:
    关先生通过C2C电子商务网站,在一名广州卖家处购买了一款卡西欧的电子表,该表在商场出售的原价为1600多元,而网上售出的价格仅需799元。
    在拍买下物品的三天后,关先生才在公司前台的代收下取到了包裹。可是,打开邮件包裹后,关先生却傻眼了,盒子内只有说明书与包装袋,799元的手表却不知了去向。
    与卖家联系,卖家表示肯定是将货物包装后送出的,让关先生去找快递公司了解情况。无奈关先生又电话到了区域点内送件的快递公司,对方表示不清楚情况,称关先生既然已经签收了快件,货物丢失的问题就不是快递公司的事了,让关先生找卖家解决。
    关先生又联系到了该快递公司的地区总部,将快件情况说明,总部告知他由于快件是从广州送到上海的,其间会转经多个地区站点,具体丢失情况需要慢慢查起。“慢慢查起,那是需要一周?一个月?还是更久……等查到了我的钱款也已经到了卖家手里,而查不到那此事该如何解决,不了了之的话,我不是白白损失了799元!”
    令关先生困惑的是,现在自己根本不清楚手表的丢失究竟是哪个环节引起的,卖家与快递公司各执一词,让身为消费者的关先生无所适从……
    先签后收,消费者维权难保
    时下的互联网电子商务,时常引发各类消费纠纷,而在这些各式各样原因中,快递服务所产生的纠纷案例数量正在迅速上升。在网购商品,当货物被送达后,消费者一般都会先检查商品是否存在问题,然后签字确认收到。不过,如今这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标准程序却未被多数的快递公司所履行,甚至遭到了部分快递公司的抵制。
    不少网友反映,自己在收到快件后,往往被快递人员要求先签字再开箱验货。更有些快递则不将货物交至收件者本人,而是找前台、门卫等不相干的人员进行代签收。
    一些网民质疑,快件被送到后应该是先验货,还是先签字时,均被快递人员及公司告知:按照快递公司规定,应该先签字。“快递公司负责运送货物,保证商品包装完好无损。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,那是卖家的原因。”一家知名快递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    迫于无奈,最终多数消费者还是会选择先签字在查收的流程。但有专家认为这种程序对消费者而言存在弊端:“检查后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,到底是卖家的原因,还是快递公司中途换件或者无意损坏?此时,消费者应该找谁来解决问题?”
    律师说法:格式条款没道理
    快递公司的“行规”,显然为不少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添了一道“坎”,那么作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?
    相关法律专家认为,快递公司擅自制定的这个“先签字后验货”的规定,其实是一个合同格式条款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:“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,该格式条款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。
    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”法律专家认为,目前快递行业“自定”的这条行业规则,因为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,为快递公司自己单方面免责,因此,这类条款实际上应被认定为是无效。
    链接:应对网购中的快件纠纷
    首先我们要记住一条原则,不管发生何种情况,向快递公司索赔的责任是在发货方而不在收货人。
    1、卖家和买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,在买家向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货款和运费后该合同生效。而快递公司不在此买卖合同范围里。
    2、卖家和快递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,快递公司应该在约定时间里,将物品完好无缺的交到买家手里。其合同完成的标志是快递单上有收货人的签字。应对方法:大多数快递公司是不会让作为收件人的买家先验收后签字的,所以,碰到这种情况,收货人可以把快递单拿在手里先签字,但不要交给快递员。打开包装后如果发现破损,在快递单上注明破损情况后再把快递单交还快递员。
    如果快递员仍然不让验收,买家则不要把快递单还给快递员。然后联系卖家重发货物或退款。
    此外,对于价值较高的物品,在准备进行运输前,为确保不会出现中途“失踪”,买家或卖家可以给物品设定“保价”,在快件费中多增加2元作为“保价费”,如果收到货发现遗失、损坏等问题,则由快递公司承担最高赔偿1000元。
    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家还是买家承担?
    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,这也是不少卖家和买家关心的问题。如果当事人双方有约定就按约定,没有约定就按法律规定处理。
    一般来讲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都随着风险而转移,那么对于网络交易来讲什么时候算是“交付”这是分清责任的关键。是货交快递算交付呢?还是快递将货物交至买家才算交付?按照合同法的第141条,卖家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,也就是说在快递将货品交至买家,此时风险才转移。其次,运输合同是卖家签订的,快递公司是卖家选择的,相关运单票证都在卖家手上,比较方便索赔,所以将运输途中的风险配置给卖家,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。   
     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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